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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法定招标规模标准,是否可以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为依据?若不是★■◆◆■◆,应如何判定呢★★◆■◆?
根据以上法律授权,只有国务院有权批准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系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是强制招标制度的上位法和具体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因此,判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是否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的依据是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现行有效的依据即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规模标准应当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判定◆■◆◆。